第一篇辞职还是宁可被炒鱿鱼
特一开始就有的打算,而是当他意识到洪钧要求被开掉正是为了投奔竞争对手的时候,才想出来的权宜之计。可见皮特内心中并没有想挽留洪钧,在ice公司已经不再有洪钧可以栖身的位置,至于皮特所说的很快会把他再提拔起来,应该只是皮特缓兵之计的诱饵而已。
假如洪钧委曲求全留下来,他在皮特因人设事给他安排的位置上只是个闲人,而这种闲人在公司里对谁都是一种威胁,因为谁都觉得他可能被用来取代自己,所以皮特不用多久就会再一次彻底“解决”洪钧,而且皮特更可以用这段“没多久”的时间安排一些小动作,让洪钧离职时无法逃脱非竞争性条款的束缚。所以,这种苟且偷生不但不能长久,而且很快就会“死”得很难看“死而复生”也更渺茫了。
洪钧在圈子中一定有丰富的信息和人脉资源,他应该很了解圈子中其他公司的情况,大致了解哪家公司可能是他下一步谋职的方向。同样,圈子中的人肯定对他的能力和价值也都有所了解,他被ice公司开除的个中原委也会逐渐在圈子中传开。所以,在他的职业生涯中,虽然有曾被ice开除过这么一条不良纪录,但等尘埃落定之后,在圈子里的同行看来却并不是什么污点,洪钧可能在求职中都不需要对此进行解释表白,未来的老板们就已经清楚并表示理解了。这就非常像优秀的足球教练也常常被俱乐部解雇而“下课”但他们可能很快就会被其他足球俱乐部重金礼聘一样的。
当然,现实中任何事情都有可能发生,洪钧如果辞职,也可能在其他行业碰到绝佳的机会;如果留下来,也可能在短期内出现意外转机而东山再起;选择被开除,也可能事与愿违,在圈子里由于预料不到的原因四处碰壁,但是,做出重大决策的时候不能寄希望于奇迹或者小概率事件的发生。
舍——得,没有“舍”就没有“得”无论是用自由换金钱还是用名誉换自由,可能都没有绝对的对与错,而是取决于个人的权衡与选择。只要始终明确什么对自己才是最重要的,其他的就可以放得开了,事情常常是这样,只有需要舍弃其他才能得到的东西,才是真正宝贵的。对洪钧如此,对皮特其实也如此,皮特此时也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他急于让洪钧离开ice,以便了结丢掉合智项目导致的危机。另一方面他也不愿意失去洪钧这个人才,更不希望看到洪钧加入对手阵营,但这时候对他最重要的莫过于首先解决眼前的危机,不惜一切代价让洪钧离开,至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日后才需要面对的,他也就顾不了那么许多了。
圈子圈套在互联网上发表出来后,有些网友对书中的这段情节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要有两个观点。第一,洪钧应该辞职,先拿到ice给他的现金补偿,然后找个朋友开的公司短暂落脚,避过风头,过段时间再去投奔ice的竞争对手,提出这个主意的网友就亲身实践过这种曲线救国的小把戏,据说效果不错;第二,皮特应该有更好的办法,既收拾了洪钧、挽回了自己的面子,又可以留住洪钧,使他不至于加入竞争对手。
第一条路能否行得通,取决于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其一,ice不想与洪钧和他的新东家打官司;其二,洪钧和他的新东家也不怕ice和他们打官司。洪钧如果贪图辞职的好名声和那笔现金补偿,又想违反协议去竞争对手那里继续干,就要冒竹篮打水一场空的风险,最后不要机关算尽反而落得名利双失。
而第二种看法中皮特的招数能否行得通,取决于洪钧是否会就范,而洪钧是否应接受皮特的挽留,在上文中已经分析过了。如果洪钧决定不被皮特“冷藏”或“软禁”无论皮特使出怎样的招数,勒令洪钧休假也好、遣送洪钧去学习深造也好、强行把洪钧委派到其它岗位也好,洪钧对皮特的任何安排都可以拒绝接受,而像ice这样的外企对于不接受公司对其工作安排的人,也只能有一种处理方法:开除,所以洪钧仍然会从这个出口逃出。
小贴士
——你预留出口了吗?
都说美国人酷爱打官司,所以才有那么多的“精英”们都热衷于学法律、当律师,以求日后又能挣大钱又有社会地位,弄得美国大学里的数理化专业门可罗雀,还好有大批的中国人抢着去填补这些空位子。再看一眼中国,法律离每个人也越来越近了,慢慢开始理解那句话“自由既要靠法律来保护,也要靠法律来约束。”
市场经济了,不仅东西在市场上买卖,劳动力也如此,而且劳动力市场成了整个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那么多公司都在口口声声宣称人是公司的最大财富,如何从市场上获取这些财富、保住这些财富,而被视为财富的人要想在市场上自由地流动、不断地升值,都需要法律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雇员和公司之间的聘用协议,对每一位雇员来说,可能都是他手里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可惜并不是每个人都意识到了这一点。越成熟、越高级别的人对这份合同越重视,而有些初入职场的毛头小子就可能连合同都不知丢到哪里去了,对自己的权益不在意的人,也很难让别人在意他的权益,他可能就只好一直这样无足轻重下去了。
无论把那份“卖身契”称作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还是别的什么,它都有很重的分量。一些职场新人或者是出于对公司的完全信赖,或者是认为自己根本没有与公司“理论”的资格,就痛快地在合同上签字了事,最多就是把有关工资待遇的部分仔细看过,其他的“繁文缛节”一律看都不看,要么是因为看不懂,要么是觉得都是与自己无关的套话,这都大错特错了。合同都是由公司起草的,上面的每一个字都是经过深思熟虑放上去的,还包含公司以往与雇员打交道的各种经验教训的积累。
的确,即使很高级别的雇员要想让公司为其修改合同中的标准格式内容,都是近乎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即使对一些条款存有异议,可能也不至于因此而拒绝加入这家公司,所以,既然想加入这家公司,合同就还是要签的,但是,合同的内容不可不察,因为你虽然不能修改它,但你可以有对策,尤其是你要根据合同为你预留好将来的“出口”
一般说来,合同中规定的“出口”大致有四种,且说明了前提条件和操作流程,雇员应该尽量选择自己认为理想的“出口”即使做不到这样,也要对每种“出口”都有相应的对策。
第一种,合同到期(exp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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