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严肃施展拳脚 瑷珲县水很深
,假如把未来要发生的犯罪后果制作成视频、电影,放给他们看,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可能绝对不会继续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
行奸恶之事的人,如果对自己的行为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了解十分之一,想必做恶事的时候也会有所犹豫,挪用社保基金投入股市的官员,如果想到拿不到社保款的老百姓呼天抢地卧床待死的惨状,也不会那么心安理得。发动不正义战争的人,必定是心如铁石,才禁得起那么多年轻人壮年人以身赴死家人经历呼天抢地的惨痛对他造成的心理冲击。
严肃回到大车店,这一回案件不可能即审即判,他需要等待。
第二节战争赋予人杀人执照;严肃接的第三个侵权案件
沙俄的大“黄俄罗斯计划”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推行。谢廖沙的部队被部署到离江东不远的地方。
“黄俄罗斯计划”的重点,不是“黄”,而是“俄罗斯”。实质是以以人口换空间,通过殖民,试图将长城以北的地方都划归俄罗斯所有。
在俄罗斯内部,存在着鹰派和鸽派。鹰派主张通过武力逐步蚕食清朝的领土;而鸽派主张通过修建铁路和通商加强对清朝的影响和控制,所有就有了“中东铁路”的修建。
谢廖沙和他一样有着“理想主义”情怀的军官和普通人,是权力金字塔的一个环节,在像上了发条的木偶机器人一样的命令与服从机制上,他们不是那个发条。起到发条的推动力作用的,是上层的意志,也就是沙皇和主张武力侵占清朝的上层军官的意志。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谢廖沙和严肃有了交集。
谢廖沙的部队,不可能从遥远的东西伯利亚运送补给。而富裕的江东,为它们军队的补给提供了机会。他们奉命间隔一段时间强征中国老百姓,并且骚扰江东边境的村庄。
谢廖沙不能拒绝服从军令。但是他有他的办法。就是怠惰履行军令。
如果那时候有微信或其他社交手段,估计严肃和加谢廖沙之间会互加好友。
谢廖沙没有像其他指挥劫掠的某些军官一样,蛮横粗鲁,这给了严肃很好的第一印象。
谢廖沙来到大车店的时候,看到严肃屋子里的英文报纸。他拿起报纸看了看标题,饶有兴致地用英文询问严肃:
“你能看懂英文报纸吗?”
严肃没有谦虚:
“是啊,没想到你也会说英语。”
“我会英语和拉丁语。”谢廖沙答道。
谢廖沙感觉到自己碰到了知音,他没有想到在这样一个偏僻的地方,竟然有人在看英文报纸。
严肃也感到惊讶,但是也没有特别惊讶。
就像那个听歌软件的广告一样,“如果你爱音乐,你就是我的朋友。”
这不啻于古人奏一曲“高山流水”而能寻觅知音。
语言是毛,而语言背后的文化等一切是皮。虽然一种语言,可以如花之香,也可以如溷藩之臭,但是,总体而言,认同一种语言,一般都是奔着这种语言所体现的文明而来的。
如今有很多中国人反对深入学习英语,不知道是因为它香呢还是因为它臭。
谢廖沙军务在身,无法和严肃深入畅谈,但是他还是兴致勃勃地和严肃聊了几句,并说自己会常来探访他,并告诉他建议大车店店主偷偷把值钱的东西转移出去,这样以后可以少吃点亏了。
严肃接到了另一个侵权的案件。很多人都有好为人师的倾向,严肃虽然尽力克制住自己的这种倾向,但是,只了解相较之于现代民法而言如同尚在襁褓中的清朝侵权法的司法官僚而言,给他们灌输现代侵权法的理念,不是好为人师,而是必要的普法。
一个家仆刘明贵,牵着主人的一匹马,因为尿急,把马拴在一个匪盗猖獗的小区,被小偷解开马缰,但是由于这匹马性子比较烈,这匹马脱离小偷的掌控,横冲直撞,最后把一口井的井盖掀翻。由于这天下着大雨,路面湿滑,导致一个行人掉进了这口井里受了伤。原告就是掉进井里的人赵德顺。
赵是一个做小买卖的商人,家境并不富裕。小偷被捉拿,但是小偷天生就是行窃为生,能不能吃上饭还得“靠天吃饭”,也无法给予赵充分的医疗费用等补偿。赵懵懂之间觉得那个家仆没有把那匹马管束得当,似乎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就找到了严肃,看从起诉家仆后面的主人入手是否得当。
和大多数严肃的当事人一样,严肃不可能仰仗他们得到丰厚的“代理费”。是受人之托不愿意让当事人失望也好,还是他的本心就是为帮助当事人出一份力,寻求正义的结果也好,严肃几乎不图回报地代理他们的案件。
弱者不能报答自己,是大概率的事情。道理很简单——因为他们是弱者。但是如果因为他们不能回报就拒绝伸出援手,严肃不会这样做,这样做他就不是严肃了。对于有信仰的人而言,应该做到左手不知道右手施舍的事情,帮助弱者而不图弱者的回报,这是理所当然的。
严肃没有给出案件代理的输赢结果打包票,因为这是违反代理的法律要求的。他也没有详细地向赵分析案情。只是在他的起诉状中,把这个案件事实条分缕析,把背后的法律机理掰开了揉碎了。
这是一个需要考虑侵权行为后果是否符合“可预见性”原则的典型案例。由于在严肃所在的二十一世纪的我国,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明文规定甚少,在实际裁量案件时,究问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十分抽象的“必然的”、“本质的”联系,因此,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就十分宽泛。
问题是什么是“必然”?什么又是“本质”?
一个人追杀另一个人,另一个人被逼跳进河里,因为不会游泳而溺亡。按照“必然性”原则,就是假定这个人追杀另一个人一定会成功的,即使另一个人会游泳,他也必死无疑。这符合客观事实吗?
如果“必然”是“如果不......则不......”——如果不是因为一个人追杀另一个人,则另一个人不会溺亡,可能还能解释通一些。而“必然”则是“如果......则一定......”。两者有很大不同。
一个人把一捆柴落在了别人的一堆货物中,但是因为闪电而不是人为因素引燃了这捆柴,导致货物受损,这捆柴和货物受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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