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章 翻译翻译,什么叫共同侵害人!

犯!”

“三……”

“综上所述,尽管该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村集体,但是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没有任何权利进行强拆,而我方当事人基于保护自己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提前购买刀具进行反抗的行为事出有因,并不符合寻衅滋事无事生非的认定标准。”

说人话就是,我这动刀子事出有因,那既然事出有因就不能算无事生非,也就不能算寻衅滋事了。

“而根据村委会违法强拆的情况可以认定,我方当事人属于正当防卫……”

这里面的部分内容是再审申请书上的,另外一部分是老唐后加的,毕竟开庭你肯定得针对具体问题来进行反驳。

之所以一定要确定是正当防卫,原因也很简单,就是为了把赔的钱要回来。

单纯无罪并没有特别难,毕竟判的是寻衅滋事,只要证明不是寻衅滋事就行。

所以是两个请求,就得将两者都进行说理,为什么不算寻衅滋事,以及为什么应当认为是正当防卫!

网上的一些网友已经开始迷糊了,这种长篇大论很多人不喜欢,大家上网最想要的就是快速和直接。

不过,还是有些人听清楚了。

“卧槽,唐律师这么一说,我咋感觉好有道理啊,强拆的那么多人,确实可以视为一个整体的!”

“这现在的媒体能不能别乱写,我之前还真的以为三个人赤手空拳对一个呢,闹了半天雇这么多人去的,那人家动手我觉得没有任何问题!”

“就是,辛辛苦苦干了那么多年,好不容易果树长大了能赚钱了,结果上来就要强拆,换我我也拼命!”

虽然网友们法盲多,很多人的学历也不高,但是大家心里都有一个朴素的感觉,这和法律没关系,这是基于法律道德等等多种因素而形成的感觉。

明摆着的,这是我的饭碗,你们不想让我吃饭,那我就和你们玩命,非常简单朴素的想法!

这不是那些法学家或者法学教授长篇大论扯一堆法学理论就能咋样的,说破大天了,法律也不能把人当机器。

当然,在法律专家里面,也有不少人表示认同唐方镜的观点。

确实应该视为整体的,不管是基于逻辑还是现实你都必须得考虑到这些人。

而在魔都,陈家泉用新注册的“法学陈教授”小号在那里发着话:“怎么可能孤立的认为当时只有三个人动手呢,那旁边一堆人也是影响因素啊!”

“我不知道其他同行们是咋想的,你们这是纯粹的学法学的没人性了,是不是觉得那么多人在那里一边挖树一边看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任何影响?你们摸着良心自己想想,自己遇到了会是什么反应!”

只能说不愧是陈教授,虽然换了小号,但是这地图炮开的依然牛逼,很快就和几个同行开始吵了,瞬间吸引了很大的注意力。

办公室内,陈家泉一边打字吵架一边笑得很开心,一个两个的都没点眼力劲儿,跟着唐主任走肯定没错。

什么?我之前在网上骂过他?别乱说啊,小心我告你诽谤!

至于说陈教授对于案件是什么看法,那就不知道了。

你只需要知道一件事,法律这个东西,想要让你赢,总能找到理由,就像爱学外语的那位陈院长不是说过嘛,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在我这。

没办法,陈院长除了喜欢学外语,其实还喜欢说实话……

反正怎么说,外行看了都能发现,人家说的就是有道理。

至于王婧,这会儿已经开始和自己的导师对线了。

论文压力太大,王婧这会儿怼的很痛快!

倒是另一边,杜教授在办公室被怼的脸色发青,他感觉现在火气很大,见人就想喷,网上的这些同行们太没礼貌了!

网上的事法庭这边自然不知道,丁得水现在有点担心了,他用他那初中文凭来判断,踏马的那个姓唐的说的好像有道理!

卧槽,这怎么回事,我怎么可能觉得他有道理!

审判长脸色不变,确认老唐已经说完后,让公诉人开始发言。

公诉方这边的意见也很明确,对于侵害方,不应当视为整体。

“首先,对于黄礼成果园的强拆行为,我方认为,果园被强拆,并没有紧迫到说必须采用暴力反击的方式才能阻止的程度。”

“当事人黄礼成可以报警,也可以选择在事后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都是解决的途径,但是他却提前准备刀,强拆之时直接动手,这很明显存在寻衅滋事的故意!”

“其次,针对果园的强拆,和针对当事人黄礼成的强行带离行为,应当视为两种行为……”

老唐这边坐下来喝水,结果听了公诉方的意见后差点喷了,卧槽这话你都能说出来是吧?

这就像是朱元璋当了皇帝,问那些造反的老乡你们遇到问题为什么不报官差不多,都到了那个程度,居然还在说事后救济的法律途径!

憋着一股气等对方说完,等待审判长同意后,老唐直接反驳道:“我认为公诉方的话有很大的问题,如果按照他们的言论,所有针对财产的不法侵犯都不应该反抗,因为都可以通过事后来救济。”

“至于说报警,证据显示,当时黄礼成已经报警了,只是当时警察还没来!”

“第二点,公诉方认为那应该视为两种行为,那么现在,审判长,我想问公诉方一个问题。”

审判长看了一眼随即道:“准许提问。”

“我想问公诉方,那三个人强行带离黄礼成,是单纯为了带离黄礼成,还是为了方便强拆呢?”

公诉人闻言顿时说不出话来了,他不可能说是单纯为了带离,小孩都清楚这是为了方便强拆。

“不回答是吧,那默认是为了方便强拆是吧,既然带离是为了方便强拆,那你看做是两个行为的理由呢?就因为拆果树那些人和黄礼成没接触?”

“好不说话也没问题,带离是要方便强拆,我们是不是就有理由认为那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害行为呢?”

“而前两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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