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七章 挖了个坑,你还真的跳了!
开始举证。
“证据一,雅石公司关于……项目的宣传单,上面以比较醒目的艺术字写明签约名校,证明雅石公司发出过签约名校的要约。”
对面的老牛质证道:“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这个宣传单只是针对不特定人群的广告,应当视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证据二,昌邑区教育系统出具的行政公开答复书,很清楚说明了签约小区项目的小学和初中都属于新成立学校,证明雅石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这个没办法有异议,你难道说教育系统的行政公开答复书是假的?还是说公司的宣传单是假的啊,都不能,那只能承认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这个没什么好怕的,虚假宣传又不要命,老牛一开始也没打算从这方面来走。
双方举证质证完毕,法庭辩论环节开始。
还是老唐首先发表观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本案中,名校签约这个,可以确定会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所以应当视为要约……”
你口口声声说这不是要约,只是要约邀请,那我给你把法律规定也列出来,看你怎么反驳。
对面的老牛脸色不变,或者说他从一开始就知道,要约邀请这条路走不通,法官除非是疯了,不然肯定会认定这是要约。
“小区签约学校对购房和房价没影响”这句话如果有法官敢说,那就等着成为第二个王法官吧,因为这是纯粹不顾正常逻辑了。
所以他要走另一条路!
老牛开口道:“首先,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这也是一份合同。”
“而现在呢,对方还没有和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以我们可不可以这样认为,原告方当事人,是在看了宣传单之后,才决定与我们签署认购协议!”
他抛开了合同要约的那一套,只是单纯从合同撤销方面来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而现在呢,原告当事人因为我方名校签约的欺诈行为,签订了认购协议,那现在可以申请认购协议撤销。”
“定金合同为认购协议的从合同,要想生效,主合同,也就是认购协议必须得生效,而在主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从合同自然也自动被撤销。”
“因此,我方不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老牛的思路说起来也不难理解,反正现在虚假宣传没跑了,那干脆直接承认,我们确实通过虚假宣传诱惑你签合同了。
但那个合同是认购协议,而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现在认定存在欺诈,那么认购协议被撤销,撤销之后,作为从合同的定金条款同样被撤销,定金罚则自然没必要适用。
那怎么赔,合同被撤销了,把定金退回去就行了。
这也是没办法之后的办法,对方的证据充分,名校都被戳破了,那只能玩点法律手段。
吕子岩顿时紧张了,他莫名感觉对方说的好像有道理的样子。
审判长看向了老唐道:“原告这边还有没有要说的?”
老唐这边笑了,他给对方挖了半天坑,还以为会聪明点呢,结果还是一头跳了进来。
本来如果直接说这要约是认购协议的要约,那对方怎么反驳就不好说了。
所以老唐耍了点手段,他在前面的那些话里,没有一句话明确说过这个要约应该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约!
果然,对方在举证的时候就看出来了,证明要约邀请不成立的情况下,肯定会选择说这是认购协议的要约,这样最起码可以撤销协议,只退定金。
很快放下水杯道:“我认为被告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认购协议是预约合同,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订立本约合同。”
“审判长,我想问被告几个问题。”
审判长开口道:“准许提问。”
老唐随即看着老牛道:“我想请问一下,你刚刚说的那些话,那意思是不是就是说,签约名校这个事,应当为认购协议的要约,对吧?”
老牛眉头皱起,下意识地反驳道:“这个应该不算……”
“不算认购协议的要约?那就是说你也认同这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约了?”
“啊,那确实是认购协议的要约。”
这么一个可以实质影响到买房子的行为肯定是要约没跑,那既然作为要约,就得有一个合同与之对应,毕竟原告这边是已经承诺过了。
你那意思就是说我的当事人看了宣传单后决定签认购协议,那就可以认为是认购协议的要约。
“好了,那作为认购协议的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在受约方承诺之后,该意思表示就会约束要约人,尽管没有在合同内书写,那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预约合同中对于如此重大的条款已经做了详细约定,那么本约合同中必定要有相关条款,但是呢,根据证据二可以证明,签约学校已经确定并非名校,所以应当认定被告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定金需要双倍返还。”
“至于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我都觉得好笑,被告方自己都说了,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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